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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执行市外转诊住院的相干规定

时间:2015年05月30日  信息来源:湖北省天门市中医医院  点击:  【 字体: 】  【关闭窗口

天门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关于执行市外转诊住院的相干规定
 
一、转诊办理
凡需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,必须到市第一人民医院、市中医院、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间、市精神卫生中间新农合办公室或医务科办理转诊手续。市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间只负责复活儿疾病的转诊工作;市精神卫生中间只负责精神疾病的转诊工作;市中医院只负责在本院住院治疗的参合患者的转诊工作。
二、补偿标准
市外住院的医疗费用,同一按照合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,再按照响应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。
(一)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。
在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,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:
1、起付线。省内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同一为2000 元。
2、补偿比例。
纳入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药费用 AAA 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AA 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A 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
2000<医药费用≤5000 元部分 50% 45% 40%
5000 元<医药费用≤20000 元部分 55% 50% 45%
20000 元以上部分 65% 60% 55%
(二)省内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标准。
1、起付线。省内非即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(名单见附表2)住院起付线同一为1500元。
2、补偿比例。按照50%的比例进行补偿。
(三)省内非定点和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标准。
1、起付线。省内非定点和省外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同一为1500元。
2、补偿比例。按照40%的比例进行补偿。
(四)未办理转诊的补偿标准。
凡未办理转诊手续的,在响应补偿比例标准基础上减半补偿。虽然办理了转诊手续,但未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的,按未办理转诊手续对待。
(五)自行要求转诊的补偿标准。
凡不吻合转诊条件,而参合患者或家属自行要求转诊的,在响应补偿比例基础上,降落10个百分点进行补偿。
五、实行时间
2015年6月1日开始实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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